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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颁布实施的《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确定,港口、火车站、汽车货运站场(含物流园区、中心)、砂石料场、盐场、工矿企业等道路货物运输的装载起运现场,是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该《办法》规定,凡是年道路货物运输发送量达20万吨以上的源头单位,由设区市和县(市)交通部门向其派驻管理人员,实施现场管理;对年运货5万吨以上、20万吨以下的单位,交通部门要派出工作人员巡查管理。 今后,源头单位装运货物须由交通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监督称重、装车,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应同时携带由政府源头管理人员出具的规范的装载证明,上面须标明车主姓名、车牌号、载货品名、运输起止点、车辆核定载质量和实际载质量等,装载证明当次有效。 源头单位和承运其货物的运输经营者须按照车辆核定载质量和载物长、宽、高等要求装载货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限超载运输,不得装运源头单位非法开采或者经营的沙、石、矿粉等货物;持有装载证明的车辆驶出后,不得在运输过程中违反核定的载质量加装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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